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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声明

赫伦高中不存在种族歧视, color, 性别, 性, 性别认同, 残疾, 宗教, 祖先, 民族或民族出身, 或在当地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特征, 州或联邦法律的教育政策的管理, 行为的政策, 招生政策, 奖学金和贷款项目, 食品服务和运动或其他学校管理的项目.

赫伦高中遵守印第安纳州民权法(I.C. 22-9-1), 第六章和第七章(1964年民权法案), 1973年的同工同酬法案, 第IX条(教育修订), 第504条(1973年康复法案), 以及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S§12101),et.seq.). 关于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性别歧视或骚扰行为的投诉应提交给赫伦高中第九条协调员, 凯伦Abercrombie Lalioff, 通过电子邮件在 klalioff@chatfix.net, 电话x1113, 或填写骚扰报告表格,可从学生服务中心或任何学校管理人员处获得.

关于赫伦高中遵守第九条和其他公民权利法律的询问,可直接向第九条协调员, 赫伦高中, 110 E. 印第安纳波利斯16街,邮编46202,或美国民权办公室主任.S. 教育部,西麦迪逊街500号,1475室,芝加哥,IL 60661-4544.

第九条反骚扰声明

关于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的政策

赫伦高中

东16街110号
印第安纳波利斯, IN 46202 [map]

(317) 231-0010 -电话
(317) 231-3759 – Fax